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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全知道(一)

日期:2024-08-01 14:27

  今年8月13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制定发布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本报也作了公告),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出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本报从今日起,将陆续刊登“请牢记这二十条消防常识”系列报道,希望市民掌握消防知识,增强消防意识。

  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消防提醒:拨打119时要沉着、冷静,电话接通后,首先应询问对方是否是消防指挥中心,得到肯定答复后方可报警。报警时,应使用普通话明确说出下列几项内容:

  报警完毕后,应立即到所报告的建筑标志处等候消防车,并指引消防车赶赴现场。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消防提醒:全国统一火灾隐患举报电线.建筑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市民在举报时,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匿名举报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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