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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日期:2024-08-14 02:5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现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中录入生效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或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等内容;

  10.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11.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12.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是否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13.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14.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6.注册工程师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系统”;

  1.是否在“河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管系统”中如实登记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等信息;

  2.是否将所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结论性文件录入“河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管系统”备案;

  3.是否使用“河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管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按时向服务对象出具结论性文件。

  (一)在“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从业条件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支(大)队组织开展100%检查。

  (二)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支(大)队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监督抽查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支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三)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对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自查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主动整改问题。

  (二)社会单位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排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主动整改问题。

  (三)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辖区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录入“系统”的“不具备从业条件机构公示栏”;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通报曝光,运用“信用河南”等平台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原标题:《关于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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