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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请周知!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属于违法行为

日期:2024-06-02 17:16

  2022年6月16日,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信息学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院电影院防火卷帘损坏导致封堵不完全;宿舍楼1层疏散走道设置门影响安全疏散;艺术楼安全出口被教室占用;7号宿舍楼、艺术楼展厅未按规定设置排烟设施;食堂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号宿舍楼机械排烟风量不足;15号宿舍楼、电影院1层火灾显示盘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宿舍楼1层门窗上设置影响救援的障碍物。

  晋中市太谷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学院限期改正以上问题,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23年3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由厦门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某中心花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末端试水装置压力为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3.室内消火栓无水,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4.水泵接合器管道断裂,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5.高层建筑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6.防烟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联动控制;7.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物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66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提请区政府对其进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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