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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2万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没收2276具不合格灭火器

日期:2024-07-31 19:58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程伯全)近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贸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2276具涉案灭火器,罚款226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3元。

  据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12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青羊区某商贸部库房2340余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2316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后,该商贸部对某2品牌XX型号2000具灭火器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受理,并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对该商贸部立案调查。

  经查,青羊区某商贸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灭火器,共2316具,其中已销售30具,检验样品消耗10具,实际库存2276具,违法货值金额为94250元,违法所得为253元。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涉案灭火器,并作出没收2276具涉案灭火器,罚款226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3元等行政处罚。

  在青羊区某商贸部库房发现的不合格某2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型,生产企业:XXXXX公司,生产时间2023-11-3)数量为2000具,40元/具,货值金额为80000元。其上游经销商销售不合格灭火器已涉嫌犯罪,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将相关线索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目前已刑事立案。

  消防产品质量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是根据群众举报及时查处的销售环节案件,近距离为市民把好火灾预防安全关,避免了不合格灭火器进入使用环节,及时消除了潜在安全隐患,对防患于未“燃”,灭火于即“燃”的火灾防控工作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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