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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楼扔下灭火器 男子获刑 法官:半岛·体育犯高空抛物罪

日期:2024-08-28 03:46

  半岛官网近日,记者从新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张某从小区16楼将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金属箱扔下,张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查明,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回到其位于新平县桂山街道福润园小区的家中,为发泄心中不满,他将小区3栋16楼过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金属箱从16楼电梯口的南侧窗户扔出至小区3栋1楼的门口过道和绿化带南侧空地。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故意从高层建筑抛掷金属物品3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呼吁,发现有人实施高空抛物,要及时报警。物业公司人员也要积极开展巡逻宣传,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制止,共同维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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